因為手滑把 103年臺南市議員擬參選人江明宗政治獻金捐款 做出來,還真的有兩位朋友立即試用,所以兵荒馬亂的開始閱讀相關規定(雖然聽說這應該要建置之前看清楚),發現了一個問題。
在監察院網站上找到一篇說明:
有關得否以信用卡刷卡、手機直撥、依語音進行定額轉帳及便利商店代收等方式收受政治獻金一案
裡面有一段文字是這麼寫的:
3. 另本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15日內存入專戶,於使用信用卡刷卡方式之情形,其收受之認定時點,係以捐贈者刷卡日或提供信用卡號之日為準;於便利商店代收之情形,則係以捐款者付款日為準。故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如透過上開機制收受政治獻金,應儘速與銀行、便利商店完成結款,並請銀行、便利商店於15日內將款項直接匯入政治獻金專戶。
但是現行許多線上代收服務的撥款日期都超過 15 日,所以為了避免時間差異造成捐款違法需要上繳,在捐款者線上捐贈的 15 日內,需要先從私人帳戶提出同樣金額款項到政治獻金帳戶,並且在監察院系統完成登載、開立收據等,接著才能夠順利讓民眾的捐款合法入帳。
另外也需要提醒,匿名捐款有總額 1/10 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一個政治獻金帳戶都只收受匿名捐款,最後 9/10 的金額都需要上繳,擬參選人只能夠合法動用其中 1/10 的金額,所以希望捐款人盡量使用具名捐款,才可以避免原本捐款的美意最後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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