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南,符合法規的權益不該因為公務員身份被剝奪或撻伐

這兩天在台南市政府有幾位公務員,出國旅行期間旅遊地被政府宣告為第 3 級旅遊警示,因此市府主動把他們召回,同時在對外發布的新聞稿還強調會有進一步的懲處;只是回顧相關過程,市府是在 2/22 左右對外宣佈市府員工前往第 2 級及第 3 級旅遊警示國家將不會准假,如果他們是在這之前就完成請假程序並且獲得核准,是否出國的確是他們的權力,群情激憤就把人釘上十字架並不是一個民主國家該有的作法。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跟旅遊業者的約定,只有在第 3 級旅遊警示公告生效後才能夠全額退費,而且這必須是出發前,也就是說如果市府要求員工必須取消前往第 2 級旅遊警示國家的行程,市府理應協助承擔取消行程造成的損失,但從公開的資訊看起來並沒有這樣的安排;而有自助旅行經驗的朋友就會知道,如果是直接跟國外業者洽訂機票、旅宿等,支付的費用要想退款更是難上加難,更別說其中還有人是蜜月旅行,投入心力與金錢安排的驚喜要想取消,相信很多人都難以做出這樣的決定。

疫情的嚴峻大家都感受的到,但每個人的感受多有不同,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會需要法規存在,在情感認知的落差最終還是該回到法規的共識去進行判斷;在交通部觀光局的說明提到,如果是第 2 級旅遊警示,只有建議民眾到當地應該採取加強防護措施,到了第 3 級才是建議避免到當地所有非必要的旅遊,這些公務員在出發當時並未提昇到第 3 級警示,同時假期如果在市府規定改變前就已經核准,他們的權益應該要獲得保障,而不是基於情感去加諸更多的責罰。

相關單位在疫情控制的努力大家有目共睹,但眼前共同的成果奠基在我們的民主與法制之上;可以理解每個人在這緊繃的氣氛中累積了不少的情緒,只是為了一時情緒去傷害長期累積的民主體制一點也不划算。你我都不難看得到缺少民主法制會是什麼樣的下場,期待大家能夠珍惜這一切,也希望市府能夠尋求更妥適的處理方式,避免壓力落在遵循法規的公務員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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