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就是政治辦案

法律沒有叫你吃飯你會吃飯嗎?會。但監察院糾正案簡單說就是,法律沒有明確說可以就不可以,所以京華城案違法,但有趣的是,京華城案以外都是一樣的作法!

監察院糾正案進一步解釋,就是它認為京華城不是都市更新案,所以不能夠取得台北市政府訂定的都市更新獎勵,但監察院無視了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3的規定,除了都市更新的 1.5 倍容積外,第二點授予地方政府可以給予非都更案件 1.2 倍容積,而京華城案在都計審議中就是拿這個 20% 的容積獎勵,並沒有超過法規限制,加計 30% 的容積移轉才達到 1.5 倍上限。

台北市只有訂出臺北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並沒有針對非都市更新案件進一步訂出獨立辦法,因此至今所有非都更的案件都是循同一個獎勵辦法申請獎勵,士紙、士電、南港輪胎都是一樣案例,但只有京華城案被抓出來糾正,我能夠想到唯一的理由就只是針對柯文哲吧!

監察院如果真的理直氣壯,請把至今所有非都更案件的容積獎勵都拿出來糾正,不要只是拿京華城案開刀;以南港輪胎案為例,它獲得10%的都更時程容積獎勵,依據監察院糾正案,這也是不合法的,因為它不是走都市更新方式,這個項目更沒有出現在任何法規中。這個情況也不會只有台北市,用同樣的邏輯大部分縣市首長都會中箭落馬。

就如同柯文哲所說,這個國家違法與否不該是民進黨說了算,過去的作法早已形成慣例,在地方自治精神下順利運作到現在,不應該因為一黨之私去破壞整個國家體制,就希望更多人能夠看懂這其中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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