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臺南市政府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事件談監視器影像處理

今天(11/23)當事人公開了手邊的監視器影像,剪輯片段中教保員對孩子的確有過當的行為,而這些行為台南市教育局表示已經開罰過,但顯然兩邊的認知仍存在落差;但隨後教育局表示,針對影像的洩漏控訴當事人竊盜、妨害電腦使用、洩露電腦秘密罪,也就證實了這些影像的真實性。

這起事件從 9 月發生至今,最初家長是跟幼兒園申請調閱監視器影像,在看到有些不當行為後到教育局申訴,此時幼兒園已經不再接受家長調閱的申請;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與『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原則』,園方不應該拒絕家長的調閱。

隨後家長申訴到教育局,教育局前往查扣監視影像進行後續調查,其實在這個時間點教育局保管的監視影像就不再受限於上述規定,家長也有對教育局提出申請,但教育局一樣只提供調閱,而不願意讓家長複製或是側錄影像資料;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檔案申請應用注意事項』第 4 點,檔案應用准駁應依檔案法第 1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但教育局只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就回絕了家長的申請,但事實上檔案法與行政程序法都有核准的空間。

事實上許多議員在質詢時都會播放事件相關監視畫面,顯然上述規範並沒有這麼嚴苛,對於家長來說自然很難接受相關單位回絕申請,而拉高了事件的對立與衝突。

我的期待是幼兒園監視影像能夠全面上傳到雲端備份,遇到爭議時家長可以調閱與複製自己孩子所在班級的相關影像,畢竟數十支攝影機與十多天的影像紀錄並不是一時半刻可以完成調閱;遇到爭議片段就是班級老師與家長們約個時間共同討論,釐清爭議點與尋求共識,真的無法接受再尋求更多救濟程序甚至最後走到司法,這樣清楚的程序就可以避免彼此互相猜疑,讓各種事件衝突越演越烈。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