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社會的政府效能不是用在這種地方

圖片取自 https://pixabay.com/p-46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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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傑 於 美麗島電子報 發表了一篇 “從南鐵東移案看政府效能的重建” ( http://www.my-formosa.com/DOC_92311.htm ),我提提自己的意見。

首先,並不是 “增進公共利益” 就可以作為剝奪私人財產的理由,關鍵在於 “必要” ,因此土地徵收條例才會特別提到 “公益性及必要性” 作為徵收的前提。作為鐵道使用的 公益性 相信沒有爭議,問題也許就在於 必要性 ,台灣民主落後的地方也就在於,無論公益性或是必要性,最終決定者都是主管機關,無論是利害關係人或是相關倡議團體都只能夠提供意見,而不是共同決定這些定義;縱使有所謂的專家團體意見作為佐證,這些團體的組成基本上都是 “欽訂” ,也就是這些委員並非經由民主程序產生,試問有多少主管機關會將那些持反對意見的專家學者納入專家會議呢?

我並不支持 反台南鐵路東移自救會 部份主張,但我認同一個看法,這個計畫中主管機關對於徵收必要性的解釋經不起考驗,雖然比起更多貿然進行拆除的前例好了一些,但仍逃不開那種為了省事而自圓其說的習慣。縱使 反台南鐵路東移自救會 提出的工程建議或選擇的法律途徑存在漏洞,這些漏洞也不足以證明相關單位在執行這個計畫時的正當性經得起考驗。

平交道車流壅塞、事故頻傳是真的,但解決這些問題地下化並非唯一的方向,這個計畫卻自始只評估地下化的可能選項,而不是具體納入其他可行方案;時空背景的改變也未能讓這個重大計畫有重新討論的空間,像是縣市合併或新技術的出現等。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地下化利害關係人只有在少部份的過程可以參與提供意見,而不是全程參與,甚至無法取得最原始的會議記錄,這些都違背了一般人對於民主程序的認知。

台南市政府近期選定了飛雁新村進行審議式民主的實驗,這個實驗更突顯了鐵路地下化計畫的不合理之處,因為鐵路地下化所釋出的資料遠不如飛雁新村計畫。也許有些人主張台南市政府並非鐵路地下化計畫的主要主管機關,但徵收程序是台南市政府負責執行的,我想台南市政府沒有道理無法提供各種對應的會議紀錄或各式相關文件,選擇不提供的理由除了方便行事之外,很難有其他的解釋。

在這個爭議中明顯缺席的就是台南市議會,原則上議會應該是代表人民去檢驗行政機關的決策,但看起來在這個議題上議會並沒有給予足夠的關注。在歐美民主等民主制度成熟的國家,類似重大計畫執行時應該會由議會編列預算組織第三方專家會議針對行政機關提出的看法予以檢驗甚至反駁,這樣的會議中利害關係人提及的意見都應該被詳實紀錄並且追蹤行政機關的回應是否合理,但看樣子我們離這個願景還有很遙遠的距離。

如果方向是錯的,提高效率只是加速衝向失敗;而民主社會中,方向的產生應該有人民參與其中,不是任由行政機關設下框架進行討論,民意機關更不應該淪為行政機關的橡皮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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