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要求員工自費購買生產工具,別輕易簽署不平等契約

一位網友詢問自身的情況是否合理,他表示自己是某家宅配公司的員工,使用自己的機車配送公司貨物;最近公司頒布了新命令,要求員工必須「租用」公司的機車送貨,每個月會從薪水扣除 1800 元租金, 40 個月後再把這台機車過戶給他,等同要求他分期購買這台機車。甚至進一步威脅,如果無法配合公司政策購買新機車,原本正職的工作就會轉為兼職,影響自己原有的薪水。

就這個案例請教了在勞工單位服務的朋友,他回應就文字敘述的情況,可能有違反勞動法令之嫌,因為一般的僱傭關係(或說勞動契約)中,生產工具本來就是雇主所有,勞工是「純粹提供勞動力」的角色,員工沒有義務提供生產工具,更沒有義務配合公司把機車買下來。

朋友也舉例,美容業有讓員工簽契約變成「員工在店面裡,向店家租賃『一個位子與器具(也就是那個有鏡子的桌椅跟理髮用具)』,然後就變成租賃與承租關係,店家藉此想要擺脫勞動法令的適用」,當員工想要請產假時雇主強調兩者非僱傭關係而拒絕准假,最後這個案例還是判定兩者具有僱傭關係,而雇主需要支付員工產假期間的薪水。

提供生產工具本來就是雇主的當然義務,即使公司希望員工購買也該是你情我願的買賣契約,而不是以勞動條件的變動作為藉口要求員工配合購買,這一點也不合理。若員工不願意配合而被從原先的月薪全時工作改為部分工時,這就涉及勞動契約的變更,必須取得勞工同意,方才合法。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也有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此外,倘若雇主在僱用員工時,即要求員工購買公司財物並收取保證金,會構成《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違法情形,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的情況。

朋友也提到,這樣的案例也突顯了加入工會組織的價值,透過工會可以進一步跟雇主協商合理的勞動條件,而不至於受制於雇主片面改變條件而影響自身權益。

他最後補充,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規定,約定好的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如果有變動也應該是雙方同意後為之,因此千萬不要簽下不利於自己的契約,在合理的範圍內積極爭取自己權益,同時做好各種蒐證工作,必要時可以尋求所在地政府的勞工單位協助,這樣子才能夠避免陷入惡性循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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