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蘇貞昌在媒體前表示政府不會侵害個人隱私,但電子圍籬運用的資料從來就不是為了這個用途,當然是一種隱私的侵犯;只是基於防疫法規的授權,衛福部跳脫了各種隱私保護限制,這個行動因為效果良好而沒有受到太多輿論檢討壓力,並不代表這件事情合理。我擔憂的是監管機制仍然沒有出現,而行政單位持續擴張資料的運用範圍,只要一個環節出了差錯,引發的後果不會只是道歉能夠解決。
衛福部長陳時中提到,監控的範圍只針對特定對象,這個說法只是欺騙不懂的人,因為電子圍籬使用的資料是各大電信業者為了提供通話服務所記錄的資訊,原始資料是任何一個使用手機通信的人都會被清楚記錄,保留的時間也遠超過部長提到的 28 天,甚至早在防疫需求之前就被用在像是交通流量分析等違反蒐集目的的地方,也就因為長時間累積的經驗,才能夠在防疫工作初期就立即派上用場。
過去這樣的監控只能夠在刑責嚴重的嫌犯身上使用,而且需要經過法院針對個案授權;但眼前因為防疫法規授權,政府可以任意定義監控範圍,從原本只針對居家隔離、檢疫的民眾,「電子圍籬2.0」進一步擴張到包含自主健康管理者,不需要個案授權、範圍的變更也不需要立法院同意,為了防疫我們一直在放棄民主國家應有的程序,儘管眼前國際上早已出現不需要侵犯隱私的作法、儘管國內疫情還沒有進入緊急情況,政府就像脫韁野馬一樣繼續擴張自己權力,該有人把韁繩拉好了!
這些資料不是不能用,監控範圍的定義應該要有外部監管機制全程介入,立法院不該像個局外人一樣放任行政單位自行決定;立法院應該尋求專家學者協助建立監管委員會,系統的建立與變更需要通過委員會審查才開始進行,系統的程式碼應該經過委員會委託的資安專家審視,透過交互監管的機制來確保隱私資料安全與資料運用的合理等,這些過去偷跑所跳過的程序,現在應該一個一個補上,而不是沈浸在防疫成功的優越感中。
不需要侵犯隱私的作法已經問世,政府應該積極推廣這個作法,直到新方法普及到相關研究可以支持的程度時,侵犯隱私的機制就該開始討論退場,讓台灣最終可以回到一個不受傳染病威脅又能兼顧隱私的國家。
另外,電信業者 “超前部署” 的作法雖然意外成為這次防疫成功的關鍵之一,但偷跑的行為應該要被檢討,蒐集的資料可以保留多久、可以怎麼用應該也要有完整的監管機制!